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
发布时间:2015.12.15
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  [2013/06/07]
  
证券代码:600120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证券简称:浙江东方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编号2013-021
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
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。
一、会议召开情况
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6月6日上午9时在公司1808会议室举行。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,董事长高康先生主持。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,代表股数228,636,372股,占总股本的45.23%,符合《公司法》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大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。公司部分董事、监事、高管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。
二、议案审议情况
   大会审议了提交议案,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。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:   
1、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
股东大会对两位董事会候选人进行了逐个表决,具体表决结果为:
选举林平先生为六届董事会董事,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28,636,372股,其中同意票228,636,372股,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%,反对票0股,弃权票0股。
选举严炜尔先生为六届董事会董事,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28,636,372股,其中同意票228,636,372股,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%,反对票0股,弃权票0股。
三、律师见证情况
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张爱华律师、陈辉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。法律意见书认为,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股东大会规则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。
四、备查文件
1、载有公司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;
2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。
特此公告
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2013年6月7日